(2014)黔南刑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朱云勇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2712号罪犯朱云勇,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2014年9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云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云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左龙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