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帅学萍与被执行人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学萍,董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帅学萍。委托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申请执行人帅学萍与被执行人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帅学萍申请执行标的20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