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帅学萍与被执行人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学萍,董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帅学萍。委托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申请执行人帅学萍与被执行人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董长山,纪红霞,张营,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帅学萍申请执行标的20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