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二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郭进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进喜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二终字第00054号原公诉机关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进喜,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进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进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郭进喜退赔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134665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进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进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进喜撤回上诉。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桥舟审 判 员 凌恒山代理审判员 雷莉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