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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莒县永茂锻造有限公司与莒县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莒县永茂锻造有限公司,莒县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544号申请人:莒县永茂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雪,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工业园区莱阳路南。被申请人:莒县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卫利,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工业园区莱阳路南。申请人莒县永茂锻造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莒县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莒县工业园区莱阳路南莒县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莒县工业园区莱阳路南莒县鸿丰��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