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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田涛与杨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涛,杨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田涛,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兴升铸件经营部业主。被告:杨金华,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田涛与被告杨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华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涛诉称: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29日期间,被告因承建工程而向原告购买彩砖、嵌边石等建筑材料。原告送货后,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货款,其余货款8800元至今仍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1.送货单4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的事实;2.被告于2012年3月5日出具给原告,内容为:“今欠到田涛材料款8800.00元,大写(捌仟捌佰元正)。不超过两个月还。”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拖欠货款未付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29日期间,被告因承建工程而向原告购买彩砖、嵌边石等建筑材料。被告收货后,支付了1万元货款,其余货款8800元未付。2012年3月5日,被告就所欠8800元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承诺在两个月内支付欠款,但至今被告仍未履行。上列事实,有送货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后,负有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涛支付货款8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金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乐 曦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琴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