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9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少芝与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芝,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9023号申请执行人黄少芝,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悦。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款项46637.9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少志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6637.93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卫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嘉桓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