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阳与被告秦瑞、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秦瑞,孙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020号原告高阳,男,生于1983年12月19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长城路金都名仕1-1-1401室。被告秦瑞,男,生于1980年11月8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上郡路金泰隆和小区2-2-301室。被告孙海军,男,生于1978年1月8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西二路绣园小区1号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与被告秦瑞、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60元,退还原告高阳37000元,下剩160元由原告高阳负担。审判员 胡建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