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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4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阳与被告秦瑞、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秦瑞,孙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020号原告高阳,男,生于1983年12月19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长城路金都名仕1-1-1401室。被告秦瑞,男,生于1980年11月8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上郡路金泰隆和小区2-2-301室。被告孙海军,男,生于1978年1月8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西二路绣园小区1号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与被告秦瑞、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60元,退还原告高阳37000元,下剩160元由原告高阳负担。审判员  胡建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