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潘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6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涛,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潘涛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一品菜市场一馒头店处,乘人不备,通过拉拉链掏包的方式,将被害人姚某搏背包里的现金55元扒走,在一品菜市场附近顺合街19号楼道口清点财物时被便衣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潘涛手中查获赃款55元,发还给被害人姚某博。被告人潘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涛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现金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博的陈述,被告人潘涛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涛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曙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