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梁齐峰、沈林法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刑初字第085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齐峰,农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9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3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5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林法,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1999年11月10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治安警告;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农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4月13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农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2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于2013年3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传唤,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经预谋后,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沈某强行带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等地进行看管,并采取殴打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作案3起。其中,被告人梁齐峰参与非法拘禁3起,被告人沈林法、李某、梁某参与非法拘禁2起。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梁某经预谋后,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沈某强行带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被告人梁齐峰的公司、八都社区曹村村5组被告人梁某的租房、汽车内等地进行看管,并采取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沈某人身自由约6小时。2、2014年5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齐峰、李某经预谋后,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沈某强行带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小平大道王献虎的租房、八都社区被告人梁齐峰的公司等地进行看管,并采取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沈某人身自由约6小时。3、2014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经预谋后,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沈某强行带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小平大道王献虎的租房、八都社区曹村村5组被告人梁某的租房等地进行看管,并采取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沈某人身自由约8小时,致被害人沈某眼部、鼻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的鼻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岳某、汪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文证审核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病历资料、银行明细对账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送交继续执行强制隔离决定通知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李某、梁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梁齐峰、沈林法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梁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齐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沈林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四、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