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正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365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成,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何正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