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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会英,四川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益宾,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正洪,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2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下余欠款自动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陈审判员 杨晋晖审判员 孙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