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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阆执字第171号郑XX:你与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阆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杨XX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你在本通知书指定期间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账号:2315546129100028095收款单位名称:阆中市非税收入监管中心案件承办人:孙兴华联系电话:0817635****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风险提示(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