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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雪与范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范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韩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炼,女,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与被告范炼为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