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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汪法执补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公维臣与被执行人张子林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维臣,张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年汪法执补字第00008号(2004)汪法执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公维臣,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鸡冠乡。被执行人张子林,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申请执行人公维臣与被执行人张子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汪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公维臣于200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审查,决定登记备案执行。本案在备案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7日,以(2004)汪法执补字第8号正式立案执行。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子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公维臣请求本院作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汪法执补字第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