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冷德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冷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被执行人冷德志(又名冷得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英与被执行人冷德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冷德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秀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秀英与被执行人冷德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茂华审 判 员 张跃飞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