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16号原告陈某某,男,37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路。被告田某某,女,38岁,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领导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