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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16号原告陈某某,男,37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路。被告田某某,女,38岁,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领导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