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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李培鲜、胡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李培鲜,胡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裕茂,系该行行长。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中心9栋S18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088005-1。被执行人李培鲜,女,彝族,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胡永学,男,彝族,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禄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