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李培鲜、胡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李培鲜,胡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裕茂,系该行行长。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中心9栋S18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088005-1。被执行人李培鲜,女,彝族,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胡永学,男,彝族,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禄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