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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庆玲与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玲,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玲。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尚海,董事长。第三人:百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1915室。法定代表人:宋韬,董事长。担保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玲与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百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偿付第三人欠款444150元及每日千分之一逾期付款违约金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涌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