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小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2754号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英君。委托代理人:周景贤。被告:高博。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宇公司)与被告高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文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景贤、被告高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博系由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我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0.65元。合同到期后我公司撤出该园区,被告在此期间内并未缴纳物业费,经多次催缴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062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高博辩称:我是业主,房屋地址、面积、欠费时间及金额均属实,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入住后发现房屋漏雨、长毛,启动维修基金维修后也一直漏雨,故不同意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36.10平方米。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住宅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65元。现被告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共计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062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长毛、漏雨故不同意缴纳物业费的答辩意见,因该问题属房屋质量问题,不是原告的合同义务,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物业费1062元(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二、驳回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任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