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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诉中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林岚,姚若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5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8号。负责人陈永辉。被告林岚,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姚若瑶,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被告林岚、姚若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23万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林岚、姚若瑶名下银行存款总计423万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心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