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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非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建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非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樊均良,局长。被执行人赵建辉、焦洪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计征字(2014)7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大计征字(2014)7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大计征字(2014)7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大计征字(2014)7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