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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王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王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43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