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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凉中刑执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卢仁国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仁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监字第107号罪犯卢仁国,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米易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仁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卢仁国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撤销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被告人卢仁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仁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经提讯罪犯卢仁国,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罪犯卢仁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卢仁国对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卢仁国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仁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财产刑已履行。现获执行机关标准考核积分160分。2014年4月15日,四川省西昌市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仁国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仁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