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塘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华与黄建平、朱苹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黄建平,朱苹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塘商初字第801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沈劼成。被告:黄建平。被告:朱苹苹。原告王华为与被告黄建平、朱苹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的委托代理人沈劼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平、朱苹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起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黄建平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华借款93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至2014年5月8日前归还,双方还约定被告黄建平必须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如逾期,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本金每日1%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诉讼费、诉讼代理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原告王华多次向被告黄建平催讨,被告黄建平仍分文未还。被告朱苹苹系被告黄建平的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朱苹苹应对被告黄建平借款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原告王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建平、朱苹苹归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93000元;二、判令被告黄建平、朱苹苹支付原告王华逾期利息5136元(期限暂从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8月7日止,共90天,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协议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三、判令被告黄建平、朱苹苹承担原告王华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王华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黄建平、朱苹苹支付原告王华逾期利息5136元(期限暂从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8月7日止,共90天,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协议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原告王华为支持其诉请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建平于2014年3月9日向原告王华借款93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建平、朱苹苹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27日协议离婚,2013年9月30日复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华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建平、朱苹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王华提供的证据,被告黄建平、朱苹苹在收到本院的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其反映的内容与原告王华陈述的相一致,能够证实原告王华所要待证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告王华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黄建平、朱苹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7日协议离婚,2013年9月30日复婚。原告王华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华与被告黄建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黄建平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款系被告黄建平、朱苹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王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平、朱苹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平、朱苹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华借款93000元;二、被告黄建平、朱苹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华逾期利息5136元(计算至2014年8月7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93000元的金额,按年利率5.6%的四倍另行计付);三、被告黄建平、朱苹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华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被告黄建平、朱苹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小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