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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祥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祥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393号罪犯杨祥云,曾用名杨太发,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州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祥云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祥云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祥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祥云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30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唐君东、检察机关检察员李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祥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祥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杨祥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罪犯杨祥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杨祥云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一年适当,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祥云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祥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203.3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祥云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祥云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陈治群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