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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6年3月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4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因招嫖被罚款人民币五十元;2012年3月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4)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2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鼓楼区中大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黄某,在其睡裤右侧口袋内查获1个红南京香烟盒,内有1小袋白色透明状晶体(经鉴定净重11.7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毒品系其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14)1614号物证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发经��、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11.78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谷 平人民陪审员  白冰冰人民陪审员  吕汉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