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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吕雪忠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雪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864号罪犯吕雪忠,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雪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月17日投入广东番禺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6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雪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2012年9月14日私藏M**,受到扣考核分3分处罚,经教育后,能较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再无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能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现累计考核分140.3分。该犯于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改造之星。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雪忠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雪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