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鸿与刘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刘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张鸿。被告刘汉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与被告刘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汉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鸿撤回对被告刘汉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36元,减半收取7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 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