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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义,男,生于1960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旺苍民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义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项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弘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