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美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陆琼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琼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琼平(曾用名陆琼永,绰号摇船爹),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琼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中、被告人陆琼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9日13时许,王X到被告人陆琼平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沙头村一队5号的家中要求购买毒品,陆琼平遂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王X贩卖毒品1小包。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王X处扣押毒品1小包,从陆琼平处扣押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从王X处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43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陆琼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人王X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琼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琼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0.0437克海洛因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