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相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相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379号原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相采。200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1月11日、2007年8月1日、2010年6月16日因盗窃分别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相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相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相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相采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相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相采撤回上诉。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王学富审 判 员 李如省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