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淑秋、李淑艳、李淑娟与李明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李某甲,住承德市。原告李某乙,住承德市。原告李某丙,住承德市。被告李某某,住承德市。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