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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苏少芳与俞民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苏少芳,俞民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889号申请执行人:苏少芳。被执行人:俞民艰,下岗职工。苏少芳与俞民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俞民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苏少芳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俞民艰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象执民字第2889号案终结执行。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