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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建德市春风客运有限公司、李裕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建德市春风客运有限公司,李裕吉,李小林,毛李萍,李再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军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源、徐国庆。被告建德市春风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裕吉。被告李裕吉。被告李小林。被告毛李萍。被告李再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告建德市春风客运有限公司、李裕吉、李小林、毛李萍、李再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