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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果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陈志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县国家税务局被执行人:陈志鹏本院在执行平果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陈志鹏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