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49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马世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马世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4925号原告李凤英,女,193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胡素芝,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马世亮,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马世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