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41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梁光伦,重庆光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光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4170号原告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一街29-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803-8。法定代表人曾佑淞,任经理。被告重庆光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梁旭,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光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重庆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