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赵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994号原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从和。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风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