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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黎婉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黎某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99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某佳,男,职务: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某兰,女,职务:该司职员。被告:黎某玲,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黎某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萧静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