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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64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胡明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449号罪犯胡明刚,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大丰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盐刑一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5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2323号、第78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明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胡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胡明刚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报告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且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明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