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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罗春蓉与剑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罗春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蟠镇。被执行人剑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剑阁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春蓉申请执行剑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56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剑阁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首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