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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周某东、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周某东,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负责人李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某聪、张某喜,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某东,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某麟。被告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洪某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诉被告周某东、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诉称:被告周某东于2012年6月6日向原告申办牡丹贷记卡一张,卡号:62223004137339XX,透支从2012年6月6日循环使用该卡,共透支消费金额872000元,被告已归还本息481189元,计至2014年3月1日至尚欠本息432864.25元(其中本金424294.96元,利息8069.29元,滞纳金500元),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还款期限还款,被告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均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周某东立即归还我行牡丹信用贷记卡透支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32864.25元(其中本金424294.96元,利息8069.29元,滞纳金500元,利息及滞纳金计至2014年3月1日止),2014年3月2日后利息及滞纳金依照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有关规定计算,直至付清欠款日止);2.被告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周某东透支款本息连带责任保证;3.被告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周某东透支款本息连带责任保证;4.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周某东于2012年6月6日向原告申办牡丹贷记卡一张,卡号:62223004137339XX,为担保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包括被告周某东在内的35名自然人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2012年6月26日,被告周某东申领的信用卡在四会市东城区庆丰玉器行有一笔800000元的透支消费。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本院共受理原告起诉被告周某东、朱某枝、吴某辉等33人及被告肇庆宏���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的信用卡纠纷共计33件。另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吴某辉以及被告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朱某枝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本院认为,被告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周某东申领信用卡提供担保,但被告周某东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期间,消费场所仅在四会市东城区庆丰玉器行,金额高达800000元,金额巨大,与一般的个人消费有异。现被告肇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宏通悦凯酒店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某枝等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立案侦查。被告周某东等33人的信用卡消费行为存在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93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盛 才审判员 李 月 明审判员 毛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始 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