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陈虹求、欧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陈虹求,欧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90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所在地。负责人:郑宜城,职务: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邝敏洪,男,系该行职员。被告:陈虹求,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欧颖,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诉被告陈虹求、欧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于2014年9月26日以被告陈虹求、欧颖已正常供款,并缴交了案件的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被告陈虹求、欧颖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欣颖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颖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