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与龙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龙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东街6号。委托代理人周争仓,男,1966年2月2日出生,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龙平,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与被告龙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捷审 判 员 郝 剑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