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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与聂祖金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聂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聂祖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聂祖金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聂祖金未交纳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祖金银行存款人民币211元(其中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