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国欣与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欣,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张国欣。委托代理人王一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海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李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海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旋,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欣诉被告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国欣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