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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刑执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万文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文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2648号罪犯万文昌,男,1981年5月3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文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万文昌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红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文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202.0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云南省石屏县宝秀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文昌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