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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基洪、阆中市城鑫畜产品加工厂与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基洪,阆中市城鑫畜产品加工厂,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基洪。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城鑫畜产品加工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勇。上诉人张基洪、阆中市城鑫畜产品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廖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通知上诉人张基洪、阆中市城鑫畜产品加工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张基洪、阆中市城鑫畜产品加工厂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