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达达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某诉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陈甲,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6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郑传富,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陈甲与被告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代理人郑传富,被告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4日生女陈某某,2004年10月6日生女陈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结婚到现在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被告性格孤傲,难与人相处,而且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也极度不融洽,导致夫妻关系难以为继,双方多次协议离婚,但因被告提出过分要求致协商不能,现被告私自将家中锁具更换,致原告有家不能归。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讼来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子女陈某某、陈乙的抚养按照法律规定判决;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奉某辩称,一、原告所述不实;二、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4日生育长女陈某某,2004年10月6日生育次女陈乙。庭审中双方提出婚后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门市一间,另债权14万元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称被告性格孤傲,难与人相处,而且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也极度不融洽,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女户口本复印件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近15年,并共同生育二女,夫妻感情较牢固,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婚姻关系是可以长久维持的。庭审中,原告陈甲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陈甲提出与被告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甲与被告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书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