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郭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艳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炳才审判员 李敬敏审判员 陈玉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国兴 来自